【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嘉兴中支】以案说险:串通中介瞒病史、伪造报告骗保
案情简介
2022年,投保人李女士与“熟人”中介王某串通,故意隐瞒1年前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为自己投保某款重疾险。2023年5月,李女士因“胸闷、乏力”就医,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李女士与王某商量理赔,私自伪造了“既往无心脏病史”的虚假诊断报告,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时发现,理赔资料中的诊断报告与医院留存档案存在矛盾,随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投保前的住院记录、询问主治医生,最终查实李女士投保前已患冠心病,且王某代投保时故意隐瞒该关键信息,提交的理赔材料存在伪造情形。保险公司当即拒绝赔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李女士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李女士与王某串通,故意隐瞒投保前患病事实,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且伪造诊断报告申请理赔,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骗取保险金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1.对投保人:遵守保险诚信原则是底线
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切勿因“熟人中介”诱导或侥幸心理隐瞒病史、串通伪造资料。保险合同以诚信为基础,隐瞒关键信息不仅会导致投保失败、无法获赔,若参与骗取保险金,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对保险行业:加强信息核查与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完善投保时的健康信息核查机制(如对接医疗数据系统),理赔阶段严格审核资料真实性,及时发现并打击隐瞒病史、伪造材料等诈骗行为,同时通过宣传提升消费者的保险诚信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