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以案说险丨保险失效后,还能进行申请理赔吗?
【案情概述】
客户郭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客户连续两年正常缴费。第三年客户因个人原因迟迟未如期缴纳保费,保单停效。同年7月,郭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治疗期间费用花费巨大。8月郭女士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热线咨询保险理赔事宜,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客户该保单已停效超过2月,导致效力中止,无法为其办理理赔事项。时隔两年后,客户再次至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业务,理赔专员告知客户保险合同停效两年以上自行终止,无法为其办理理赔服务。
【案例分析】
本案中投保人郭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在保险合同60天宽限期内按时缴纳保险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郭女士对此解释未如期缴费是自身原因,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
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宽限期60日加保单停效之日起2年,属于保险合同中止期,投保人可随时申请保单复效。超过2年及以上没有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后,应当做好保险合同管理,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持续。
保险保障是保险公司履行初心使命的责任,如期缴费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义务,请爱惜每一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