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支2025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如实告知需谨记

【典型案例】

2024年底,李先生通过银保渠道,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寿险。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在线上质检双录视频时,发现李先生面部左眼无法睁开。随后,长治中支核保老师立即开展走访面核工作,经深入了解,得知李先生左眼先天异常。李先生积极配合,迅速提供了相关检查报告及病历。收到资料后,公司再次核保,综合评估后最终决定通过该单,切实维护了李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因为投保人在核保时与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得到客户认可并配合提供相关医疗资料,通过如实告知后转总公司进行核保,避免拒赔的风险。


【案情启示】

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情况。如投保前已做了如实告知,在保单承保期间,自身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及时做好补充告知,这样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