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强制执行的合法性
【 案例简介 】
某人民法院在执行劳务纠纷案时,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没有存款、房产等财产,但持有某保险公司保单,已累计缴费20万元。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该保单,并将现金价值14.8万元划扣至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行。
【 案例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表明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当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退还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 案例启示 】
分红险、万能险的现金价值可能被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保险并非“绝对安全”的资产避风港。消费者需认清保单的法律属性,理性规划财务与债务管理,避免因信息误解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法院在执行中亦遵循“善意执行”原则,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