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聊城中支】以案说险:代签名风险提示
案例简介
客户徐女士在2016年为其女儿和儿子分别我司投保了一份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2660元和2720元,缴费期限20年,保障期限保终身。保单第九年缴费前,投保人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称投保时本人未在投保资料上签字,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我司核查保单情况后,告知徐女士,两份保单均已缴费九年,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公司向投保险人说明情况后,被保险人同意继续持有保单。
风险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产品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投、被保险人均需要在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名,确保投、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