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临沂中支】以案说险:权利义务要分明 公平交易记心间

案例简介:

2024年,王先生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重疾险,2025年接到保险公司通知称其购买的保险合同需要解除,需要其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客户对此不理解拨打保险公司电话。


案件经过:

经保险公司核实,王先生在2024年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时,面对销售人员的健康问询W先生表示自己很健康,从未生病住院,体检也没有任何异常。后保险公司在进行保后核查时发现王先生在投保当天有过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已经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于是保险公司对其做了合同告知失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中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切勿因一时的侥幸影响您的保单效力,在享受保单保障前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