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遵循“适当性原则”,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案情简介:

客户陈女士想购买一份保险,正好其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做销售,就在其推荐下购买了一份保险,几年后其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出院后想通过朋友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才知道其朋友现在已不在保险公司工作了,让其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报案后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其当时购买的是一款分红型的保险产品,不具备医疗费赔付的条款,且当时也没有购买附加住院等医疗险种,无法得到保险赔付,并建议陈女士回家阅读一下保险合同里面的保险责任事项,陈女士看过后才知道该份保险并无医疗的责任,只有身故的赔付责任,与其当时想购买的产品责任性质不太一致,无奈撤销了保险公司的报案。


案例分析:

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购买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也就是说,保险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及服务时要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而消费者则要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及服务。


案情启示:

“适当性原则”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防止销售误导,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险公司以及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购买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所推荐的产品与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相吻合。同时,消费者在投保时,也应从自身需求出发,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后期缴费能力,避免盲目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