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做守法公民 抵制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23 年 5 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骑电动车摔伤,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材料发现,李某所述事故情况和实际受伤情况不符,遂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走访交警队核实,发现李某出险受伤是无证驾驶摩托车和汽车相撞导致,与李某提供事故情况说明中的交通工具、事故地点等均不一致。李某为达到赔付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事故证明材料,保险公司遂做出拒付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例中李某索赔提供的事故资料属于伪造,即伪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保险欺诈的方式获取赔偿金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只能得到拒付的结果,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进一步制裁。实施保险欺诈可能承担的责任有:

(一)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详见《刑法》第 198 条)

(二)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 15 日以下拘留、2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16 条、第 21 条)。

(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