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湖南分公司衡阳中支—以案说险:注意索赔时效

案情简介:

A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7年10月,A先生罹患重大疾病接受了手术治疗。由于疏忽大意,他并未及时发现自己所患疾病及手术在保障范围。直至2023年2月,在整理保单时,A先生才恍然大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以超过给付保险金请求时效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

结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理赔是有时效限制的。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而非寿险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诉讼时效均为2年。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国华人寿湖南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及时报案,资料齐全后及时申请理赔。避免因超过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影响赔付,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