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丨如实告知 诚实守信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投、被保险人邱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险产品,交费年期3年,期交保费:100000元,已交1年,已交保费:100000元,保单状态:签单有效。

2025年3月被保险人邱某因在家出现昏迷的症状,人随时有可能不在,故被保险人邱某的配偶董某向该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向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理赔申请资料,公司在审核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邱某在投保前2024年3月曾因肺癌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核实投保经过发现,投、被保险人邱某在投保时未向公司如实告知该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我公司做拒付处理,并退还已缴纳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健康告知事项:确保准确、完整地填写健康告知。如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忘记告知相关健康状况,请务必及时向承保公司进行补充告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国华人寿新乡中心支公司提示您:

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赔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