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分公司】以案说险丨从老年理财骗局看三适当原则的重要性

【案例回顾】

2024年,某保险公司接到72岁退休教师张女士投诉,称其购买的“年金险”无法兑现销售人员承诺的高收益。经调查发现:销售人员王某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向张女士推销,承诺年化收益6%且“随时可取”;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年缴10万元的5年期产品推荐给月收入仅5000元的老人。


【原则解析】

“三适当”原则指:

1.适当的产品:保险产品应与客户需求匹配

2.适当的客户:客户应符合产品风险承受要求

3.适当的销售:销售过程应合规透明


【监管要求】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15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分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风险提示】

1.勿轻信“保本高收益”承诺

2.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3.配合完成风险测评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