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高管讲消保--保险销售行为

2024-09-27

“金融为民谱新篇,守护权益防风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9月金融教育宣传月期间,浙江分公司及下辖机构开展“高管讲消保”专题活动。


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元刚总带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关于售前、售中及售后的主要注意要点讲解。



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在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该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


二、保险销售宣传“十不得”:

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保险销售人员售中“三不得”:

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

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

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


四、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制度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等。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