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外祖父要求给未成年外孙投保保险

2025-03-11

【案例】

某日,国先生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投保事宜,表示自己想给6岁的外孙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工作人员根据国先生的需求,建议国先生可给自己投保一份终身保险,再用信托合同的方式,将保险的受益方指定给外孙,且可以在信托合同内要求外孙满18岁后领取受益金。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该案件的被保人为未成年人,且投保的是以死亡为给付金的保险,而国先生非其父母,一般不能作为投保人。


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如受益时未成年,需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故,工作人员建议国先生可使用信托合同来指定受益人,及受益金领取方式、年龄等。


【风险提示】

《保险法》对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对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做到如实告知,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确保保险合同的成立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