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 不容忽视
2025-03-10【案例介绍】
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寿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他主观认为无需告知健康询问中提及有关高血压病史的情况,认为此病较普遍,不影响他获得保险保障。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也未详细追问其健康状况,便完成了投保流程。
一年后,王先生不幸脑出血身故,当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结合此次身故原因,保险公司通过核查发现王先生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而在投保时未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未如实告知”条款,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案例警示】
如实告知是保险契约成立的基础,其有效性依赖于双方的诚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