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反欺诈)案例二

2024-11-01

以案说险二:


案例简介


郭先生家属报案称,郭先生因交通事故身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


经核实,2017年4月郭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一份,交费期10年,2023年11月29日20时许郭先生驾驶电动车行驶到衡水市安平县某路段时与路边停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郭先生当场死亡。调查员收到报案指令后迅速展开调查,在走访辖区交警队、货车承保公司、急救医院等地后确定郭先生系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并结合2022年5月1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郭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系非机动车辆,而该条款责任免除一栏未做出对“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约定。据此,最终向家属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分析


我们不提倡任何形式的酒驾行为,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为生命至上生命无价。此案例警醒提示我们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尽快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第一时间掌握各种证据,以便可以尽快出具理赔结论。我们还保险人提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家属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材料,不要刻意隐瞒事实、蓄意制造事故,否则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风险提示


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应当:

(一)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开具相关事故证明;

(二)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掌握第一手证据并协助客户办理理赔;

(三)不要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证词、证言;

(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听信不法分子或保险黄牛花言巧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