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息披露(一百二十五)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第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存在"建工险业务投保日期晚于起保日"问题。时任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人陈松,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张松,时任副总经理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天津监管局对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罚款12万元,对陈松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张松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徐红斌警告并罚款1.5万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存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问题。时任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回茜,时任副总经理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天津监管局对国华人寿天津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回茜警告并罚款0.5万元,对徐红斌警告并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