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息披露(一百二十三)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8〕27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编制未曾真实发生的招待费套取资金,共计269865.19元。时任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刘情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监管局对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9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情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对部分人身险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回访投保人,涉及保单3359件。时任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曾崇伟对未在犹豫期内及时进行回访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监管局对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曾崇伟警告并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