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之如实告知
【 案情描述 】
2023年5月,张女士确诊糖尿病后,轻信友人建议,于某保险公司投保疾病保险。投保过程中,张女士刻意隐瞒既往糖尿病患病及住院治疗经历,致使保单顺利承保生效。2024年,张女士因糖尿病复发入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环节,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通过核查医疗记录,发现张女士投保前已确诊糖尿病并接受住院治疗,而其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最终作出拒赔决定,同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将已缴纳的保险费全额退还。
【 案情解析 】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她故意隐瞒糖尿病病史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隐瞒行为对保险公司评估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的拒赔和合同解除。
【 风险提示 】
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保险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在填写投保书过程中,务必逐条认真阅读健康告知等问询事项,如实、准确地填写个人健康状况等信息。切忌为了顺利投保而粗略浏览、敷衍作答, 甚至将所有健康问询均填“否”。这种不当操作极易在后续理赔时引发纠纷,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